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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下来以后,仍然有可能被他人提出异议。商标异议是指对某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后,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的行为。下面我将分点介绍商标被异议的相关事宜: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的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企业发现某商标和自身商标雷同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被提出异议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进行答辩。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综上所述,即使商标已经下发,还是有可能被他人提出异议。因此,商标权人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自身权益,一旦遇到异议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答辩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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