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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介绍
射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射阳县大米协会与上海某贸易公司、滨海县某米厂、兴化市某米厂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创新性地提出了“以销代赔”结合惩罚性赔偿的调解+判决方式,这一模式在全国尚属首创。
模式特点
创新性:通过进购或代销正品射阳大米的形式代替经济赔偿。
有效性:增强了惩罚措施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社会效果:有助于发挥惩治和警示侵权行为的作用。
案件背景
射阳大米协会
射阳县大米协会成立于2001年,旨在聚合整体优势,推进产业化进程,放大品牌效应。协会现有48家大米加工、经营会员单位,射阳大米在上海年销量占市场四分之一。
商标侵权发现
2023年10月,射阳县大米协会发现上海某贸易公司销售的大米产品使用了与“射阳大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近似的标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遂将该公司及生产商滨海县某米厂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以销代赔”实施案例
上海某贸易公司案例
上海某贸易公司因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被法院提出以进购或代销正品射阳大米的形式代替经济赔偿的调解方案,并得到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该公司的认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上海某贸易公司一次性进购正品射阳大米100吨,以弥补侵权行为给射阳县大米协会造成的损失。
兴化市某米厂案例
兴化市某米厂因再次侵害射阳县大米协会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综合考虑销售数量、价款金额等因素,作出6万元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社会与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这一创新性的赔偿方式,不仅有效解决了案件纠纷,还增强了惩罚措施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以销代赔”的模式有助于发挥惩治和警示侵权行为的作用,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射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这一创新模式,不仅有效解决了商标侵权纠纷,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展现了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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