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基础

阅读:40 2024-09-04 12:57:19 作者:望品臣企业引擎
一、商标分类    (一)根据构图形式分类: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二)根据用途和作用分类: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三)根据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四)根据管理分类: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五)根据使用动机分类: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六)根据寓意分类:分为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    (七)根据使用方式分类:分为主商标、分商标、商品群商标、具体商品商标;    (八)根据载体分类: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二、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三、商标注册原则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二)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五)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    四、注册商标保护期    注册商标保护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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