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
图形或其组合
标志。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三、商标注册原则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二)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
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